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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综评|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后,怠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承包人该如何处理?

Time : 2022-07-18 17:31:57      Author : 本站原创      Views:1373

导读


《建筑法》第61 条第2 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对于急着使用工程又不想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来说,尽快接收工程,拖延竣工验收和工程款结算就成为惯用的手法。


面对这种情况,承包人应怎样应对?


一、提取证据


承包人应立即到施工现场进行取证,提取发包人占有建设工程的证据。这样做的好处是:


一是能证明发包人实际占有使用工程的时间,而这个时间在法律上就是该工程的竣工日期。自这个时间开始,可以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依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二是免除了承包人的部分工程质量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时间也是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欠付工程款之日,即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之日可能是欠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


四是工程风险自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之日起转移。工程交付前,承包人要承担工程的风险,工程交付后,风险转移至发包人承担。


以上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3条、14条、第18条的规定。


  二、启动工程结算程序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工程视为竣工,工程质量视为已合格,承包人自此可以向发包人提交结算资料要求进行结算,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般来说,发包人与承包人都会采用《示范文本》,该文本14.2 竣工结算审核之(1)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结算书时,应要求发包人签收。发包人不签收的,应邮寄送达给发包人,承包人应保留好送达回执。


三、协商不成的,应当尽早提起诉讼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尽早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发包人支付自欠付工程款之日起的利息。诉讼请求中,还应明确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具备财产保全条件的,承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诉讼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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