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Professional Arbitration Court /Inform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rbitration Court /Industry exchange

承包人起诉时没有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是否可以视为其已行使优先权?

Time : 2022-04-24 09:28:28      Author : 本站原创      Views:1439

针对此问题,有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该权利既是一种请求权,可以在起诉时提出主张,也是一种类似抵押权的法定权利,只要承包人在优先权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后,在执行阶段法院应当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赋予承包人以优先受偿权。这种观点似乎不无道理,但在实践中是存在风险的。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在工程款纠纷提起诉讼的时候,承包人如果没有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法院就不会在判决中处理优先权的问题,而执行局在执行时也不会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放在优先受偿的地位,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这就提示我们在起诉的时候,一定要将优先受偿权列入诉讼请求中,也就是要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拍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第1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主文可作如下表述:承包人在××元范围内对于××工程(楼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如已对该工程或楼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含消费者向银行所借款项)的房屋部分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执〔2012〕2号)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或者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权。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裁决由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权。

综上,诉讼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Inform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rbitration Court
Contact us